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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淮南一偷狗贼用毒针杀狗,竟把死狗肉卖给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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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0 09: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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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盗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被告人江德祥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狗肉产品价款10倍赔偿金28470元,以及在淮南市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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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4月到2019年9月期间,被告多次在寿县多个乡镇用毒杀的方式进行盗狗,2019年9月,被告人江德祥将活狗毒杀后驾驶摩托车至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城菜市场贩卖给他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扣押了8条死狗和两根针筒。2019年10月23日,经河南省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扣押的3号狗、6号狗、7号狗体内检测出琥珀胆碱成分;针筒内检测出主体成分为氯化琥珀胆碱和甲醇溶液。

庭审中,被告江某认罪并悔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销售有毒、有害狗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及健康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毒杀盗窃并贩卖狗肉的行为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同时有毒有害的食品一旦流向餐桌也会威胁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餐饮店主切莫收购来历不明的狗肉,如果售卖来历不明或者明知为毒死的狗,则涉险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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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11: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活该   罚少了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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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2 23:37:42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判死刑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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