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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91刑初458号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朝晖,男性,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原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31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严高上,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永铭,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朝晖犯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朝晖及其辩护人严高上、张永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朝晖在担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移动公司”)下属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被告人江朝晖在担任安徽移动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安徽长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在承接通信工程项目时,为获得江朝晖的关照,于2009年春节前送给江朝晖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江朝晖予以收受。2009年4月至6月,江朝晖以借款名义向方某索要6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投资消费。
2、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江朝晖在担任安徽移动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促成该公司与安徽福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2011年1月,江朝晖以借款名义向安徽福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索要5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投资消费。
3、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江朝晖在担任安徽移动公司淮南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安徽北方通讯公司法人代表朱某在承接该公司宽带管道工程时,为得到江朝晖的关照,分别于2012年至2014年每年中秋节期间,分三次送给江朝晖共计价值15000元的购物卡,江朝晖均予以收受。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以下证据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党组文件及党组会议记录、任免通知、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会议纪要、不动产查询情况、江朝辉的股票账户情况、江朝晖在2014年的收入证明、离婚协议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方某、张某、朱某、孙某、李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江朝晖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朝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110万元,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朝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江朝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主要辩护意见:1、本案有别于一开始就直接索贿的故意,在量刑上应当体现;2、如实供述;3、没有为被索贿人谋取不当利益。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案发前,被告人江朝晖预感会案发,退还张某55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赃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朝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11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2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朝晖索贿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朝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第二次逮捕前被羁押的8个月8天,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赃款五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江朝晖赃款人民币五十七万元、张某人民币五十万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德家 人民陪审员 刘成媛 人民陪审员 张 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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