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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在提醒我们信用贷款须量力而为,更须谨慎。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
2016年5月30日,洪某某因个人投资需要,提交了《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申领信用卡,经银行审核后为其办理了信用卡一张。洪某某收到信用卡后,自2016年6月15日开始透支使用,直至2019年11月27日最后还款60000元后,截止2020年3月15日,洪某某并未在投资上取得收益,且数次透支信用卡、逾期还款,直至无能力偿还,后经银行多次催要,还款依然未果。
银行认为,其与洪某某已经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洪某某在对该卡消费透支后应当按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未及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诉至寿县人民法院。
经寿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洪某某承认自己借款及逾期还款的事实,但因自己投资失败,导致现在已无能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希望银行能够适当减免利息及违约金,但该银行辩称,系洪某某个人原因造成信用卡逾期,且以构成违约,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不是过错方,不承担违约责。且该银行向法院提交了保全申请,法院依法给与支持,并冻结洪某某名下所有账户,直至款清,并依法判决洪某某偿还该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1217.16元;支付该银行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以透支本金121217.16元为基数,按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2020年3月15日起计算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网 孙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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