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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今日施行!淮南将划定这类车辆禁止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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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8:16:39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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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于去年10月28日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0年10月2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以下为部分内容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排放污染控制装置,不得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保持装置和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区划定禁止拖拉机、低速汽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行驶的区域、道路、时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禁行区域的道路口设置醒目禁止行驶标志。

  用于销售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入城区,并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四条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禁止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和转入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验等情况进行审核,并配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低速汽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在禁行时间进入禁行区域、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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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08:24:16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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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10:55:53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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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11: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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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7 18:28:58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全市都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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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7 19:14:15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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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7 20:06:11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停乱放,随处可见,横七竖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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