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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淮南一地启动202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内附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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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5 09: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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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启动202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申请资料,确保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顺利实施。
4月2日上午,我县召开了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会议,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了会议。
QQ浏览器截图20210405092741.png
会议对租赁补贴、实物配租资料审核系统操作和实物配租政策进行了讲解操作。各乡镇经办人员对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发言和交流。

县住建局要求,下步将继续按照实物配租结合租赁补贴的保障原则,积极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并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申领租赁补贴帮助解决居住困难,加快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
2021年度凤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申请须知

一、工作时间安排

(一)集中申请阶段
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家庭及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的家庭均应参加集中申请(年审)登记。年度集中受理期后先行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如符合较低档次租金标准家庭类型的,也要参加此次年度集中申请。

4月2日- 4月30日 申请受理、初审、信息系统录入、初审公示
5月1日- 5月20日 乡、镇复审及复审公示
5月1日- 5月20日 民政部门对申请户收入及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5月21日- 6月20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资格核定及审核公示
6月30日前  县住房保障部门将上半年住房补贴发放到位
9月1日- 9月20日 民政部门对申请户收入及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9月21日-10月20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资格核定及审核公示
10月30日前  县住房保障部门将下半年住房补贴发放到位

各部门均须严格遵照时间节点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超过时间节点要求提交的申请应按照“其他有住房需求家庭”类型进行审批。

(二)常态化申请阶段
集中申请期之外时间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仍可以向户籍或现居住地社区申请,并由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实时比对,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列入配租轮候。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范围

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四类群体之一: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含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具有凤台县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2020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凤台县城市低保收入标准1.6倍(低于12326.4元,含12326.4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下同)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20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凤台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低于46224元,含46224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

(二)在凤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毕业,在凤台县城内工作(含灵活就业及创业)。申请人未婚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申请家庭于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具有本县非城镇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外地市户籍,在凤台县城内工作(含灵活就业及创业);申请人未婚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申请家庭于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2020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低于46224元,含46224元)。属于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四)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视为无自有住房,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五)其他有住房需求的群体
在保证以上人员住房需要的基础上,其他有住房需求的人员均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三、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对象范围

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四类群体之一: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成员具有凤台县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2020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1.6倍(低于12326.4元,含12326.4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下同)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成员具有凤台县城镇户籍,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2020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低于23112元,含23112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
3.在凤台县辖区内工作,已缴纳社会保险。
4.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县外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本县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配偶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配偶不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条件的,只针对申请人进行保障。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6.申请人未婚的,且申请人父母为本县户籍的,其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四)在凤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本县非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
2.在凤台县城内工作,已在本县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3.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本县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配偶符合在凤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住房补贴;配偶不符合在凤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只针对申请人进行保障。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5.申请人未婚的,且申请人父母为本县户籍的,其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6.2020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凤台县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低于23112元,含23112元)。
7、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四、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一)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2021年凤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县标准补贴面积为15平方米/人。
(三)按照保障家庭情况进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划分为三类发放标准:
一类标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00%发放。
二类标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80%发放。
三类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淮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60%发放。
(四)租赁补贴额度=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保障群体家庭人数。

五、申请受理渠道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在凤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凤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其他有住房需求的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县城镇户籍的申请户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县非城镇户籍或外地市户籍在凤工作的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县城镇户籍又无工作单位的向现居住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六、申请、审核工作流程

各级工作部门均应按照纸质申请材料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两种工作流程同步操作的方式完成审核、公示、上报、驳回等工作。
(一)初审部门工作流程
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初审单位应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初审单位辖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复审部门工作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初审单位上报初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复审单位应自提出复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复审单位辖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汇总。
(三)收入及财产情况核对流程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核对名单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通过凤台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会同不动产登记、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公安(机动车辆管理)、市(矿业集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进行核对,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收入和财产情况核对报告。
(四)住房保障资格核定
申请家庭经住房情况、收入及财产情况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及县住房保障部门单位所在地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五)异议复核
社区、乡镇在审核申请人材料时,对于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退回申请,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优先分配有关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的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七)各乡镇报送资料时要保证申请人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整洁性,县住房保障部门终审时,将不再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七、本通知的时间效力

本通知至下发之日起施行,文件下发之后申请、审核的标准依据此文件执行;文件下发之前的申请、审核认定的标准不依据此文件。               

咨询电话:保障中心0554-8610264


来源:凤台县住建局、凤台小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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