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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海岛奇兵 于 2021-12-24 11:07 编辑
不管是闲暇小聚 还是过节宴客 餐桌上都少不了酒的存在 但是,如果你花钱品的酒 是假的呢? 临近年关淮南最近市面上出现了不少假酒 希望广大淮南市民 擦亮眼睛 这个是今年淮南警方通过凤台一超市 查获的假酒制造窝点
寿县上半年就已经发现的古井假酒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寿县瓦埠镇方纪百货店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3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瓦埠镇上奠街道个体户方纪所售的白酒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瓦埠镇上奠街道去张冲路口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认,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标识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5)11箱(净含量:425mlX4盒,酒精度:40.6%vol)、“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23箱(净含量:425mlX4盒,酒精度:40.6%vol)和“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8盒(净含量:425ml,酒精度:40.6%vol)为假冒商品。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另一处位于瓦埠镇上奠街道吕树果联通营业厅斜对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位于张冲路口处的经营场所正在往位于吕树果联通营业厅斜对面的经营场所进行迁移,货物尚未搬完),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认,店内销售的标识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5)15箱(净含量:425mlX4盒,酒精度:40.6%vol)、“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12箱(净含量:425mlX4盒,酒精度:40.6%vol)、“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古16)2箱(净含量:500mlX6盒,酒精度:50%vol)为假冒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购货凭证,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6箱和8盒白酒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白酒是流动货车于2021年2月21日送货上门时购进的,供货商未知,购进有“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5)27箱,进价120元/箱,售价350元/箱;“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39箱(含8盒酒),进价120元/箱,售价240元/箱;“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古16)2箱,进价350元/箱,售价未定。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5)1箱、“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2箱。因当事人所陈述的售价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有较大出入,经调查,当地市场“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5)(4盒装)市场价为450元/箱,“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4盒装)市场价为350元/箱,“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古16)(6盒装)市场价为2400/箱。涉案货值金额30600元。 同时查明,“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包括“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33,注册号10497096,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的白酒。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标识“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的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的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销售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牌白酒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待售有标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牌献礼版白酒2箱计8瓶(酒精度:40.6%vol,规格:425ml×4/箱)、“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牌古5白酒13箱计52瓶(酒精度:40.6%vol,规格:425ml×4/箱),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和供货者的许可证。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为假冒该公司同种产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因涉嫌侵权,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是2021年10月通过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上述标示“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牌白酒15箱,
其中,献礼版白酒2箱,进价310元/箱,售价340元/箱(85元/瓶);古5白酒13箱,进价410元/箱,售价460元/箱(115元/瓶),均尚未售出。根据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献礼版白酒售价98元/瓶,古5白酒售价138元/瓶,以此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示“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牌白酒违法经营额合计7960元。当事人进货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没有进货单据,不能说明上述标示“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牌白酒合法来源。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侵权,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021年9月,支队接举报,大通区史院乡街上有两家小型超市可能存在假冒“古井”品牌系列白酒在销售。按照领导要求,执法人员立即带上执法记录仪和相关执法文书赶往现场,在首先向店主出示执法证件,并对店主进行政策宣传后,由店主陪同对两家店面进行检查,并全程进行执法记录。 执法人员分别在两家小超市仓库的隐蔽处,查获“古井”品牌系列白酒十三箱和一箱,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查封扣押单》。期间,其中一家店主情绪过激,出现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执法人员耐心向其解说国家相关政策。最终,义正言辞的政策宣传和温言良语的情绪开导,化解了店主的激动心情,取得了她的配合与信任,主动交待了因贪图便宜而从陌生人手里购进这批假冒白酒的事实与经过,并主动向执法人员们询问白酒的合法进货渠道,以及如何索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等事宜。 目前该案已经结案。纵观该案的办案过程,最难点莫过于现场检查时,涉案人员由于各种原因的不配合,而执法人员正气凛然的政策宣传与春风化雨般的循循善导,及时化解了当事人的心里抵触与对立情绪,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南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南微社区整理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