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的度量 发表于 2020-9-5 09:18:13

淮南85后丈夫患病致盲,妻子不堪重负起诉离婚,你们如何看?

8月25日,正值传统节日“七夕节”,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男方因青光眼致盲,女方不堪重负起诉离婚的纠纷,女方自愿给付男方经济扶助费60000元,当场付清。

家住寿县同乡同村的85后青年,鲁某与妻子周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谁知婚后鲁某在工作期间突发青光眼疾,历经两次手术得以保留下眼球,但双目视力失明。失去劳动能力的鲁某生活还需要妻子周某照料,两人的日子顿时陷入困境。从靠亲友接济度日到经营小吃店亏损,一连串的打击更是让两个年青人失去对生活,争吵不断。没有孩子牵绊的周某终于在2017年10月的一次争吵之后离家出走,随后又诉至法院要求与鲁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周某也并未回心转意,继续单独在外生活,不再过问鲁某。

2020年8月,周某再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定于周二的开庭日正巧是七夕,鲁某在父亲的陪伴下到庭,陈述周某长期不管不问、去意已决,自己成为盲人确实也给不了周某幸福,已经心灰意冷同意离婚,只要求周某对未来的生活予以帮助。

承办法官庭前特意对双方安排了背对背调解,告知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抛下失明的鲁某,未尽到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鲁某婚后致盲无生活来源,属于离婚后生活困难情形,于法于理周某都应当帮助。多番劝说后,周某答应尽最大力量帮助鲁某开始新的生活。鲁某也体谅到周某现在的不易,接受了调解离婚方案。历经三年,两人放下心结、互道珍重、和平分手。

法官说法:古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如今,当夫妻一方遭遇重大危机,共同生活难以继续,另一方想要结束婚姻,情理欠佳但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对于被弃的一方来说,在法律上能获得什么样的保护呢?

夫妻扶养义务规定在《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基于婚姻关系的“扶养费”,是特定亲属之间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结合司法实践,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一方是否确实需要扶养,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年老、患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二是审查另一方是否具有扶养能力,主要指有相应经济能力应当给对方一定的辅助。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刘芳

3454293447 发表于 2020-9-5 09:44:09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难言谁对谁错。生活不易,生命随时可能承受不能承受之重。

树下 发表于 2020-9-5 11:23:55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白云瑞 发表于 2020-9-6 07:07:25

这样的女人以后谁找谁倒霉薄情寡义,没有道德底线,人品太差

槑庵 发表于 2020-9-5 20:43:16

有法可依,道德上要理解。日子太长了,又没有固定收入。。。男的去学按摩吧。理解尊重,别人的一生不该强求怎么活。谁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的确困难,还那么年青,这种爱,是一种放手。彼此珍重吧。

来碗牛肉汤 发表于 2020-9-5 19:28:07

按理来说好像这种情况不给离婚

lah929 发表于 2020-9-7 14:07:55

楼上那些谩骂那位女士的网友,请你们骂之前想一下如果换成自己会怎么样?键盘侠好当,生活不易啊

老馬识途 发表于 2020-9-6 17:24:00

只能同亨福,不能共分忧。

萧十一猫 发表于 2020-9-5 11:32:23

贫贱夫妻百事哀,**悲君亦自悲。

淮水小黑龙 发表于 2020-9-5 20:50:15

正常人可以离,一方盲了不能成为不能离婚的筹码,是男人就主动离吧,留点活着的尊严!

要吃擀面条 发表于 2020-9-5 22:41:40

现实与无奈,别无他法,只能如此。

叮叮当 发表于 2020-9-6 10:27:39

贫贱夫妻百事哀,没有同样遭遇就直言对错不太公平。依我看,两个人本身感情基础薄弱是最大原因。感情好的两口子,不会把婚姻放在称上,去衡量“值不值得”。一方照顾另一方大半辈子的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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