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大哥 发表于 2020-12-7 09:54:53

不义之财不可“取” 淮南一男子因这事进了牢狱...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以防招致牢狱之灾。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取款帮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对已扣押的刘某某所有的五张涉案银行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上旬,被害人孙某某在“工业投资集团”的手机理财APP平台进行“投资”,后发现无法正常提现,便联系“平台客户”。“平台客户”以分红系统升级,资金被冻结等虚假理由,谎称先充值后才能解冻提现。孙某某信以为真遂按照“平台客户”要求进行了充值,但仍不能取现。被害人孙某某累计损失人民币48200元。该钱款分多笔进入户名洪某某尾号为0876的账户,其中40000元于2020年2月8日被转账至被告人刘某某尾号为0955的建设银行卡中。同日,被告人刘某某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高新支行将该钱提取。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类似方式累计帮助取款47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孙某某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取款帮助,数额达47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且已退赔本案一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作者:孙朝辰


o0一叶知秋0o 发表于 2020-12-7 10:06:51

不当之财不可取

老李 发表于 2020-12-7 11:39:17

还是我这个一无所有的人好没有这些遭遇{:8_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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