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花颜 发表于 2020-12-17 23:02:19

妻子成了大嫂 弟媳成了老婆,这家人关系乱了套!

在一个大家庭中,竟发生了两起弟弟冒用哥哥身份信息来领取结婚证的荒唐事。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两起案件,最后为不影响当事人自身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秩序及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寿县民政局作出的两起涉案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19日,叶某与吴二(化名)向寿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吴二(化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吴二便持其吴大(化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以吴大的名义与叶某申请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9月17日,卢某与吴三(化名)向寿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吴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吴三便持吴二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以吴二的名义与卢某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寿县民政局审查确认该四人提交的相关证件真实,为“吴大”和叶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为“吴二”和卢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20年5月6日,叶某、卢某以寿县民政局审查不严造成婚姻登记错误为由,要求撤销该结婚登记,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寿县民政局是寿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婚姻登记机构,具备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职权。本案中,由于持有吴大身份信息的吴二与叶某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齐全且真实,持有吴二身份信息的吴三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齐全且真实,而寿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客观上不具备准确辨别证件持有人与证件所记载信息是否吻合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寿县民政局通过审查四位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材料,在申请人签署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后为叶某和吴大、卢某和吴二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为在办理程序上并无明显不当。该结婚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主要是因申请人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所致。
    鉴于叶某和吴大、卢某和吴二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不予撤销,则不仅给当事人自身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也同时给社会公共秩序及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潜在危害,故此,叶某、卢某申请撤销涉案结婚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叶某、卢某与吴二、吴三共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本院予以指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Lul3166 发表于 2020-12-19 08:43:07

乱中取肾{:8_706:}

So花颜 发表于 2020-12-20 20:49:21

Lul3166 发表于 2020-12-19 08:43
乱中取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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