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口头约定租房,引发纠纷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租房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调解下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履行完毕相关义务。本案被告陶某租赁原告朱某位于寿春镇的一处房屋,双方口头约定房屋租金7000元、押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付清了房租及押金。后双方在房屋门窗修缮问题上发生矛盾,经多次沟通无果,朱某将陶某起诉至寿春人民法庭。承办法官在向双方送达诉讼文书时即开始调解工作,开庭前又组织双方沟通协调,最终原被告达成合意,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扣除已发生的三个月租金后,剩余租金由被告退还原告,押金则归被告所有。双方根据调解协议均履行完毕。此案争议不大,但双方在租赁中均以口头约定,没有签订纸质合同。且原被告双方在之前的沟通中缺乏法律常识各自心怀怨气。在承办法官的积极沟通宣传下,不仅解决了矛盾,而且也学到了法律知识,被告也感叹:“以后无论啥事都要签协议用合同,不能草率的口头约定,给自己找麻烦。”办理案件的同时进行法律宣传,实现司法公正和普法教育的双赢。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网
这就是不签协议用合同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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