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人 发表于 2021-2-19 17:16:03

堰口镇饭店、超市接连被罚,竟是这个原因……

案件名称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被处罚当事人

寿县堰口镇十字路鹏飞超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毕如磊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超市内一收银台上陈列有箭牌糖类(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绿箭牌无糖薄荷糖1盒,净含量:23.8克/盒,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份从寿县一食品批发商处购进上述绿箭牌无糖薄荷糖24盒,进价3.5元/盒,以5元/瓶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23盒,当事人称销售时未超过保质期,剩余1盒,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于经营场所内待售,货值金额为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绿箭牌无糖薄荷糖1盒;

2.减轻处罚款10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2

案件名称

寿县堰口镇玉洁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被处罚当事人

寿县堰口镇玉洁百货店

经营者

穆志洁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超市内货柜上摆放有长沙闽之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饼58袋,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8月1日,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保质期,经现场称重为2.27千克,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25日从寿县一食品批发商处购进上述南瓜饼5千克,进价10元/千克,以16元/千克散装称重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2.73千克,当事人称销售时未超过保质期,剩余2.27千克,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于经营场所内待售,货值金额为36.3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27千克南瓜饼;

2.减轻处罚款5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3

案件名称

寿县堰口镇喜宴楼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被处罚当事人

寿县堰口镇喜宴楼饭店

经营者

祝绍念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饭店内靠墙地面上及冷藏柜内摆放有华润雪花啤酒(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纯生牌啤酒19瓶,净含量500ml/瓶,其中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5月19日的14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的5瓶,保质期均为180天,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份从寿县一食品批发商处购进上述雪花纯生牌啤酒36瓶,进价6.25元/瓶,以10元/瓶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17瓶,当事人称销售时未超过保质期,剩余19瓶,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于经营场所内待售,货值金额为19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纯生牌啤酒19瓶;

2.减轻处罚款5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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