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2家村级卫生室被罚,看看都是因为啥?
案件名称寿县保义镇开荒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寿县保义镇开荒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王军昌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月20日,我局开展日常检查,到寿县保义镇开荒村卫生室,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负责人王军昌的陪同下,对该卫生室药房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医疗器械专区检查发现一盒标注“北乔”牌尿液分析试纸(100条/盒),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18/11/16,失效日期:2020/05/15,已超过有效期限,本局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北乔”牌尿液分析试纸是京都弘益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60086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 20162400497,系第二类医疗器械。是2019年寿县中医院配送当事人便民服务一体机时一起配送,共10盒,每盒100条,用于当事人公共卫生便民服务使用,不单独收费,由政府买单。至2021年1月20日我局调查时,该“北乔”牌尿液分析试纸还剩余一盒,已开封使用,盒内剩余80条。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该“北乔”牌尿液分析试纸已经超过有效期限,但当事人疏忽大意未及时清理,仍继续使用了20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记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失效的“北乔”牌尿液分析试纸80条;
2、罚款2万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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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寿县张李乡塘北村卫生室未依照规定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案
被处罚当事人
寿县张李乡塘北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志安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药房货架上摆放有9盒标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金”牌桂林西瓜霜(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599;企业名称: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5克/瓶;产品批号:200510;生产日期:2020-05-09;有效期:至2023-05-08。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依照药品批号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药品验收记录应当载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等。药品验收记录应当由验收人签名。经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2020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并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验收药品、医疗器械,记录验收情况,保存验收记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药品来源合法,货值金额较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从轻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希望常态化管理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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