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一楼盘逾期交房,业主维权晚,解除合同超期限!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徐某作为房屋买受人以被告某地产公司逾期交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审理后未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原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双方并未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约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经查明徐某与某地产公司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9年2月28日,同时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即解除权的发生之日为2019年4月30日。但徐某于2020年6月17日才向某地产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徐某的合同解除权因逾期行使而消灭,最终寿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近些年房价的上涨,商品房市场持续火爆,各种购房纠纷也层出不穷,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不仅要有维权意识,更应充分了解房地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切不可让权利在眼皮底下“溜走”。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买房别想着炒房子,卖房别想着忽悠顾客和抠文字游戏,钻法律空子
不买期房
跟地产商搞来
怎么好事坏事都有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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