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奇兵 发表于 2021-4-22 09:28:12

重要提醒!淮南一家店食品抽检不合格!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期)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等3类食品45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42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见附件),不合格样品涉及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合肥、亳州、阜阳、淮南、六安、宣城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问题
安徽市场监管网供图

食品添加剂

(一)安徽阜阳皖菜园土特产有限公司清河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省金莱源食品有限公司(阜阳)生产的阜阳萝卜干,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徽省金莱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亳州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散称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三)亳州市盖盛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贡椿,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四)标称宣城宁国市茂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茂盛笋丝,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TIPS:食品添加剂
一、苯甲酸及其钠盐
本次抽检有1批次蔬菜制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苯甲酸为防腐剂,添加到食品中可以抑制微生物的生长,可延长产品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 1.0g/kg,其他蔬菜制品中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二、二氧化硫残留量本次抽检有1批次蔬菜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百合中的二氧化硫主要是燃烧硫磺熏蒸食品时形成的,燃烧硫磺产生的二氧化硫,可使表面细胞破坏,促使其干燥,同时由于其还原作用,可破坏酶的氧化系统,阻止氧化作用,以提高成色,延长存放时间,从而达到防止变质的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百合中的二氧化硫的残留量最大限量是0.2g/kg。三、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本次抽检有1批次蔬菜制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防腐剂是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常见的防腐剂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钠盐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四、山梨酸及其钾盐本次抽检有1批次蔬菜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是食品添加剂中防腐剂的一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限量为1.0g/kg。
二、农兽药残留问题


安徽市场监管网供图

药物残留

(一)合肥市蜀山区崔贤群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鸡肝,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六安市金安区小刘牛羊肉经营部销售的羊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三)淮南市田家庵区胡胤水产店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市涡阳分公司建设路购物广场店销售的谷物鸡蛋,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TIPS:药物残留
      一、五氯酚酸钠
      本次抽检有2批次食用农产品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氯酚酸钠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由于五氯酚酸钠具有较高的水溶性,容易以水为载体广泛地扩散,对水源和土壤中造成污染, 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蓄积在动物体内,残留在食品中。
      二、氧氟沙星
      本次抽检有2批次食用农产品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




我的女王 发表于 2021-4-22 16:26:21

真是害人啊

芝麻糊了吧 发表于 2021-4-22 09:53:44

不能乱买

吃肥皂吐泡泡 发表于 2021-4-22 11:15:42

哎!现在食品安全还是大问题啊

知行 发表于 2021-4-22 12:17:44

好的,知道了

硕果磊磊 发表于 2021-4-22 13:43:03

老百姓没有慧眼,识别不了。

不为别的 发表于 2021-4-22 13:57:26

严查

dl5541 发表于 2021-4-22 14:11:51

食品安全第一

北海最美 发表于 2021-4-22 19:00:07

食品安全卫生一定要注意

花,条条。 发表于 2021-4-23 06:56:18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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