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春镇西街民房“2020 · 8 · 31”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寿县寿春镇西街民房“2020 · 8 · 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31日1时30分许,位于寿县寿春镇城内西街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为12平方米,造成1人伤亡。为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府办〔2019]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县纪委对该起事故按照职权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场所及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场所位置
发生火灾的民房位于寿县寿春镇西大街农贸市场东北侧,面积约 12平方米,砖混结构,地上一层,坐北朝南,西面为民房,东面为楼梯走道,北面为民房,南面为菜市场。
(二)伤亡人员情况
刘永生,男,1931年出生,系寿县正阳关镇五保户,长期占用寿春镇城内西大街菜市场一民房居住,该房屋系寿春镇居民孙李涛个人拥有的闲置房屋。期间寿春镇、社区多次安排人员劝其离开未果,2016年11月份,寿春镇及新民社区多次与正阳关镇及相关街道沟通刘永生集中供养事宜,后将其送至正阳关镇枸杞敬老院集中供养。2017年8月,刘永生擅自离开枸杞敬老院,重新回到寿春镇西街菜市场原房屋居住,新民社区工作人员到其住所问其原因,其叙述说住在敬老院内生活不方便,枯燥寂寞,没有住在城区条件便利。2018年 5月,寿春镇及新民社区再次动员其离开,并与正阳关镇联系准备将其送至敬老院,但刘永生依旧不愿意离开。寿春镇及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均未能说服其本人离开,后寿春镇及新民社区考虑到其属高龄老人,又有残疾,就未采取强制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2020年8月31日1时59分,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位于寿县寿春镇西街农贸市场内一门房着火,寿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4辆消防车18人赶往现场前往扑救火灾。同时,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起火民房内居住人员刘永生,患有眼疾,行为不便,故发生火灾时无法独自逃离火场,造成伤亡,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烧毁、烧损杂物和日常用品,直接财产损失轻微。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过对该民房进行勘验,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自燃、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寿春镇及新民社区对辖区内居民消防安全工作思想重视不足,排查、消除消防隐患工作不够细致,在专项行动中新民社区未发现事故房屋内的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清除事故房屋内的可燃物、易燃物,进而消除消防隐患,致使辖区内出现火灾事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8 · 31”寿春镇西街民房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较小,直接经济损失轻微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府办〔2019〕35号)等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纪委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六、防范措施
(一)新民社区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火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寿春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起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力量抓好落实。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升居民群众火灾防范意识,运用好“入户宣传”“上门提醒”等手段,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帮助发现整改身边的消防安全隐患,严防类似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2020 8 ·3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3月29日
来源:寿县应急管理局
一定要注意安全
明白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