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奶制品仍在销售?!寿县这家某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遭处罚
案件名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被处罚当事人:
寿县刘岗镇杨德柱烟酒百货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德柱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6日,寿县刘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刘岗镇镇政府组织的对非法加油站点进行排查时,发现寿县刘岗镇杨德柱烟酒百货店经营区内3箱“旺仔”AD+钙嘻哈熊蛋白酸奶(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250毫升12盒,出品商:聊城市民欢食品有限公司,其中1箱生产日期为2018/01/01,2箱生产日期为2018/01/10)和6箱“完达山”铁+钙+锌优菌乳(生产日期:2019/01/09,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规格:200mL16瓶,生产商:河北完达山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经查:你(单位)寿县刘岗镇杨德柱烟酒百货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3箱“旺仔”AD+钙嘻哈熊蛋白酸奶和6箱“完达山”铁+钙+锌优菌乳分别于2018年2月份和2019年3月份从寿县炎刘镇王某处通过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的,其中“旺仔”AD+钙嘻哈熊蛋白酸奶共进了15箱,进价27元/箱,售价35元/箱,售出12箱(当事人口述都在保质期内售出),货值金额为105元,“完达山”铁+钙+锌优菌乳进了30箱,进价28元/箱,售价35元/箱,售出24箱(当事人口述都在保质期内售出),货值金额为210元,至案发时,上述两种过期食品仍与其他未过期食品“完达山”彩虹精灵、“叮当牛”核桃+花生大果粒植物奶放在经营区待售。上述食品当事人未提供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旺仔”AD+钙嘻哈熊蛋白酸奶3箱和“完达山”铁+钙+锌优菌乳6箱;
二、减轻处以罚款7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第一
我滴!这家店估计也是没生意,能存这么久
搞收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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