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法官巧断家务事 庭前调解止纷争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现实中存在的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与父母对簿公堂的事情却时有发生。处理此类家事案件,还应以调解为主,既要解决赡养问题也要维护好亲情关系。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调解了这样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系两被告的母亲,因单独生活且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和高血压,丧失劳动能力,不仅没有经济来源,还需长期负担医药费用。两被告作为儿子,并未尽到赡养义务,既没有负担母亲赖以维持生命健康的医疗费用,也没有给予必要的生活费。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询问得知兄弟俩并非没有赡养能力,而是因为一些家务事与母亲之间有些嫌隙。法官对两被告进行了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的教育和开解,兄弟俩彻底认识到了作为子女赡养父母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调解协议,两兄弟自调解之日起每人每月支付给母亲赡养费10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母亲日常的医疗费用除去医保报销部分外由兄弟俩各自负担一半。至此,一桩家事案件得到了顺利解决。
“家长里短”处理得当就是“家和万事兴”,处理不好矛盾就会一发不可收拾,只有找准矛盾突破口,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庭前,法官才能巧断家务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家长里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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