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1万!淮南一人贩卖危化品被查处!
被处罚单位:郝敬春
职务:
经营者
违法事实及证据:
自2019年8月份开始至2020年3月份期间,多次经淮南籍黄某人送货上门采购甲醇(液体)产品7980公斤,以每公斤2元价格购进,以每公斤2.2元、2.4元价格对外销售(其中液体甲醇对外销售每公斤2.2元、固体甲醇对外销售2.4元,固体甲醇系你利用液体甲醇原料添加化学成分而成,液体和固体成分含量基本相同),已经对外销售液体甲醇600公斤、固体甲醇260公斤,尚未销售存储的液体甲醇7000公斤、固体甲醇120公斤,以上所采购和销售的甲醇均无购销发票。本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对你尚未销售存储的甲醇进行了扣押, 经检测, 你采购和销售的“甲醇” 检测项检验结果为:76.5﹪ ,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你采购和销售甲醇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照片、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佐证资料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采购和销售甲醇,没收扣押的7120公斤甲醇(液体7000公斤、固体120公斤)及违法所得1944元,并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寿县任何一家银行(缴款前,先到寿县应急局财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或者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
2020年5月11日
来源:寿县应急管理局
没有许可证
严惩
NND,我看成人贩子危险{:8_706:}{:8_706:}{:8_706:}{:8_706:}{:8_706:}
厉害了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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