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小学生校园意外摔倒,有效化解家校矛盾,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寿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近期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注重调和校方和家长两方面矛盾的同时,及时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朱某某(未成年人)诉被告寿县某乡镇第一小学、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朱某某在学校教室走廊正常行走时,不幸被地上障碍物绊倒摔伤,经诊断为“创伤性牙折断”。经与学校及保险公司多次商谈未果,后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发挥家庭、学校、保险公司三方主体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多方合力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平息矛盾,化解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朱某某医疗费等共计32000元。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一般事实都比较清楚,各方责任也比较明确。校方大都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的加入也为案件调解增加斡旋的余地。所以面对这类案件,法官首先是让各方当事人消除过激的情绪,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打消各方当事人不切实际的想法。进而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开展调解,提高诉讼效率。这样经过调解结案的案件,通常校方和保险公司都会及时将赔偿款给付到位,减少各方的诉累。通过有效化解家校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既有效地缓和了家长和校方的关系,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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