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天尊弘道玄 发表于 2021-9-8 11:29:23

公开征求意见!事关淮南一地共享电动车


关于《寿县智慧有桩共享电动自行车建设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出行系统,丰富市民群众出行方式,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我局组织起草了《寿县智慧有桩共享电动自行车建设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一、征求意见时间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二、意见反馈方式请通过信函、电话、电子信箱(QQ:1335432819)等方式,并注明“《寿县智慧有桩共享电动自行车建设实施方案》反馈意见”。我们将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1.通讯地址:寿县寿春镇东大街寿县城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322002.联系人:陈龙3.联系电话:0554-3123289
2021年9月6日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寿县智慧有桩共享电动自行车建设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市民对于城市交通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共享电动自行车在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结合周边城市先进经验,按照既要坚守城市管理和安全底线,又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的原则,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公司,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建设规划(一)设置范围:城南新区、古城区、西门外工业园区、八公山风景区(含寿县高铁站)。(二)运营规模:坚持总量控制,适度投放的原则。满足市场需求,投放一定数量的电动车,按1:1.2比例设置固定智慧桩。后续根据市场和运行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再分批次进行新增车辆及配套站点建设。(三)采购方式及期限:采取招标方式,设置采购需求条件,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拟采购两家运营公司,运营年限5年。二、建设内容(一)建设要求:运营公司负责提供电动自行车、站点固定智慧停车桩及站点的锁止器、站点控制设备、定位智能锁、运营系统并负责所有站点、系统的建设、安装、调试;电动自行车必须通过CCC认证,符合最新《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距生产日期半年以内的新车。应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购买保险,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车辆需配备安全头盔或站点提供安全头盔自助系统;建设工期2个月。(二)在经营期限内,由运营公司统一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保养、调度、有序停放的管理。三、运营管理要求(一)系统要求1.用户实名认证功能:在用户注册阶段,运用技术手段做好身份认证,从源头上防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免押金,支持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支付; 最高收费提醒和关闭功能;提供安全头盔。2.实现数字城管等数据平台对接;APP可以查看车辆位置及电量信息,具备电池低电量报警功能;后台数据统计,僵尸车查询、超区车、失联车等查询功能。3.在骑行需知中,若骑行者在非停车区停车,APP会自动弹出限制停车的提示,引导用户将车辆停放到附近的停车区域内,骑行者坚持在非停车区域停车将会收取一定数额的调度费,以警示骑行者;要求租车、还车必须到站点、实行一车一位。(二)运营管理要求1.按照项目要求完成项目设施的投入、安装、使用。项目应当在确保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按照相应的比例配备维保人员和巡查车辆,在上下班、节假日等使用高峰期,增加人员解决运营压力。若后期出现调度不及时、市民投诉、车辆堆积等问题,主管部门有权向运营公司提出增加调度车辆、人员的要求并纳入考核。2.对项目包干范围的经营、管理承担全部责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合同期内,不得擅自终止经营服务,如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其他原因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提前30日报甲方同意后,方可退出,并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完成所有投放车辆、设备回收等工作。3.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4.运营公司须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应该满足需求;用户在骑行中因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运营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四、监督与管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区共享电动车投放运营监管部门,组织城区共享电动车运营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共享电动车停放秩序管理,组织城区共享电动车停车区位的施划、停放固定桩点的设置。负责对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就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城区共享电动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对日常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书面通报责令整改,并根据考核执行情况处以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依据合同约定及考核办法,达到清退条件的,责令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市场。五、用户行为规范(一)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遵从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行政管理。(二)用户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车辆状况,规范佩戴头盔,确保骑行安全。(三)用户使用共享电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对蓄意破坏、盗窃、强占、丢弃车辆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寿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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