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寿霍路会车起冲突,男子持锤伤人获刑一年
会车途中发生摩擦本是小事,而双方却未妥善处理,由口角升级演变成持锤伤人,最终,伤者入院,伤人者入狱。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起故意伤害案件,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段某在寿县寿霍路最北端因会车发生摩擦,后双方驱车行驶至寿霍路与时苗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段某下车找李某理论,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用拳头和锤子对被害人段某实施殴打,致段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冲动是魔鬼
冲动是魔鬼
不赔偿就只判一年,白挨了么?
冲动的惩罚啊
都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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