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一知名鸡排店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寿市监处罚〔2021〕326号案件名称:寿县**鸡排小吃店经营食品混有异物行为一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寿县**鸡排小吃店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9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于寿县**鸡排小吃店购买的香辣鸡排内混有头发,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店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称2021年9月28日,投诉人在当事人门店购买了面筋2个5元、肉串1个6元、香辣鸡排1个13元,消费金额24元,当事人通过比对投诉人提供照片,认可鸡排中混有异物头发,并表示是在门店制作过程中掉落其中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食品混有异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2】第【137】有关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的香辣鸡腿所得13元;二、减轻处以5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28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没收13元,罚款5000元
**是什么意思?
哪家?
没吃过鸡排
不吃鸡排
不怎么喜欢吃鸡排{:8_706:}
一根头发5000块。。
正新鸡排! 食品安全要第一,也是遇到狠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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