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2家奶茶店卖过期食品被罚,你去买过吗?
案件名称:寿县众兴镇老街奶茶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被处罚当事人:寿县众兴镇老街奶茶店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寿县众兴镇老街奶茶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的冰箱内有一袋由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生产的“大成”奥尔良味可丽鸡排(大),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20201010,贮存条件及保质期:-18℃以下冷冻保存12个月,净含量:1.25kg。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按规定清理库存商品,导致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同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同摆放在经营场所待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称于2021年6月份从六安某家供货商处购进上述“大成”奥尔良味可丽鸡排(大)1袋,进价25元/袋,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未使用,上述待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大成”奥尔良味可丽鸡排(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所列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 号)中关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情形规定。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大成”奥尔良味可丽鸡排(大);二、减轻处以罚款5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0日02案件名称:寿县众兴镇觅茶奶茶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被处罚当事人:寿县众兴镇觅茶奶茶店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寿县众兴镇觅茶奶茶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的操作台上摆放有2袋由安徽乐百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汉堡面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8日,保质期:常温保存:(4月份-10月份)保质期为7天,(11月份-3月份)保质期为10天,冷冻保存(≤ -18℃)保质期1个月(含冷冻过程时间),解冻后常温保存48小时(含解冻过程时间),其储存条件为常温,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按规定清理库存商品,导致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同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同摆放在经营场所待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称于2021年12月21日从六安某家供货商处购进1箱上述“汉堡面包”,24袋/箱,购进价为3元/袋,为使用方便,购进后放在操作台上贮存待用,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保质期内使用了22袋,剩余2袋。上述待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汉堡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所列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适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 (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汉堡面包”;二、减轻处以罚款5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0日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幸好不喝奶茶 食品安全很重要 食品安全重如泰山!! 严惩不惩!! 上次去大润发两小伙在跟进货商谈判,张嘴要三千,买到过期的冷冻食品了。 罚轻了 没买过 食品安全最重要 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