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一店卖过期咖啡,没收+罚款!
食品类案件1、案件名称:
淮南可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寿县寿春镇东大街店销售超保质期食品一案
2、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淮南可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寿县寿春镇东大街店
3、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2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两袋标称“云南印象咖行日记滤挂咖啡”的预包装食品摆放在吧台货架上,以每袋8元标价进行销售,该产品标示保质期限至2022年1月27日止,截止案发已超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请立案,并现场扣押,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检查发现的2袋超保质期 “云南印象咖行日记滤挂咖啡”为2021年12月份以每袋5元的价格购进10袋,在保质期内售出8袋,超保质期2袋尚未售出,经营中未建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2】第【137】有关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保质期的“云南印象咖行日记滤挂咖啡”2袋;
二、减轻处以5000元罚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9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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