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一位母亲起诉女儿女婿,原因竟是......
近日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审理了一起保管合同案件,该案中被告一是原告女儿,被告二是原告女婿。原告称其与前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存款20万元,分别存放在儿子和女儿女婿处保管,各持10万元。原告夫妻双方离婚时通过双方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儿子所持10万元归丈夫所有,女儿女婿所持10万元归原告所有。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始终未予归还,故原告具状起诉,并提供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借条等证据佐证。两被告称对原告诉称的10万元存款并不知情,原告的存款由其本人保管,从未交给两被告,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有钱在被告处。原告提供的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均是其与前夫之间的协议,该协议仅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且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有财产在儿女处保管。原告举证的5万元借条是两被告借原告前夫的,借条的出借人是原告前夫,该借款两被告已经还给原告前夫。另外原告无法证明该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按照民间借贷起诉,不应与本案一起处理,因此被告请求驳回诉请。该案在经过开庭、举证、质证环节后,法院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诉称有100000元在两被告处保管,仅是凭借其与前夫两人之间的内部协议,除此之外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100000元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来源: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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