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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杂谈] 同意的就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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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20: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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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恋爱)合同
: (男)                       :(女)            
:                        :            

注:本条约暂定22项。在生活过程中,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添加新事项或条约。

1.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不得有因不明因素彻夜不归现象。

2.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不得有不明隐私存在。

3.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吵架或争执之后提出分手、离婚等,更不得在激动之时对对方亲人有辱骂讽刺等话语。

4.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不得对自己的身体造成有意识伤害。

5.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感情或思想出现矛盾必须及时找出根底,刨析事件,在最快时间内解决,不得有记仇现象,更不得有翻旧帐现象。

6.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双方不得与异性有亲密接触或过于接触频繁之现象。

7.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如有一方被异性骚扰或纠缠,不分原因必须告知对方,双方协调后及时处理。

8.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如有一方心情郁闷烦躁,另一方必须无条件安慰或满足对方符合条约的任何条件。

9.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必须有生活情调,适当的组织散步、旅行、约会、逛街等。不得有一方因牵强理由拒绝本活动、如有特殊原因(工作需要、身体不适、等….)可退后举行。时间定为最少一月一次。

10.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如一方或一方父母身体不适,应无条件照顾和负担对方家庭,保证家庭正常生活。

11.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不得有恶意酗酒、抽烟、吸毒等现象存在。

12.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须互相督促或自行解决个人及家庭卫生,不得应懒散延误。

13.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家庭卫生主要由乙方完成,如乙方身体不适或工作过于繁忙可由甲方辅助完成或独自完成家庭卫生。至乙方身体恢复或必要的工作结束为止。

14.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饮食与睡眠必须达到身体需要的标准。

15.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做饭和买菜等与饮食有关的活动须由双方共同分配完成,不得有一方因懒散延误或拒之。

16.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在条件允许下,双方须共同完成沐浴或刷牙洗脸等个人卫生,如有一方先行完成,另一方在时间充裕的条件下,应在其一旁陪伴、等待。

17.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不得有浪费或变相浪费的情形发生。(除过节、纪念日、生日及第九条指定活动。)

18.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如因一方错误产生矛盾或分歧,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承认错误,调节火药气氛。错方如无法发现和认错误,另一方也不得因之放弃,须在最大耐心和理解范围内,给予错方引导或帮助改正。

19.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不得与对方和自己亲人有出言不逊行为,必须给予最大限度的尊重、理解、忍让、照顾。

20.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如发生不定的外界因素,双方必须达成一致处理此事件,不得由个人行为发生。

21.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有意识殴打、攻击、训斥乙方。

22.  甲方与乙方恋爱或婚姻期间,在生活中如有一方无意伤害到另一方的身体或心灵由以下方案处理::
1)        甲方若在无意中伤害到乙方心灵,甲方应立刻向乙方诚恳道歉.
乙方根据伤害程度选择甲方道歉是否成功.
2)        乙方若在无意中伤害到甲方心灵, 乙方应在理解错误之后向甲方诚恳道歉.
甲方必须立刻接受乙方的诚恳歉意,并与乙方和好如初.
3)        甲方若在无意中伤害到乙方身体,甲方应立刻与其道歉.
根伤害程度而选择不等时间,乙方可享受其段时间内随意支配甲方时间及身体的权利.
4)        乙方若在无意中伤害到甲方身体,乙方应立刻向甲方诚恳道歉.
甲方须接受乙方的诚恳歉意,并与乙方和好如初.


:此条约由200     日执行.                    执行期限:此生此世。

违约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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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02: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s:78]  [s:78]  [s:78] 你个死货  还征婚来你 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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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3 21: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家有喜事婚庆) 的帖子

至少可以尊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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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3 21: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楼(翔宇文化传媒) 的帖子

怎么搞呢      又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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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21: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我是跟不上90后的年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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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3 14: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s:78]  [s:78]  [s:78]  [s: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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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6 14: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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