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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验收面积的疑问,请穆律师帮忙看下,大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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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09: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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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1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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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买的是六跃七的房子,这个3%是按两层分别计算还是将六楼七楼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呢?超出的面积费用是按六楼七楼的评价价格计算还是分开计算呢?(因为合同上写的都是平均价乘上面积得到的总价)。

另外是不是可以认为从一楼到6楼(排除跃层)的面积应该是一样的呢?也就是说如果有误差的话都是一样的差额,最近买的六跃七的房子开发商让我按接近3%的差额补钱,且只有买顶楼的补的特别多,非常不愉快,想与其理论,请穆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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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13: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即多退少补);
2、面积误差比超出3%时,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超出3%的部分,合同面积大于产权面积的,产权人因补足返还;合同面积小于产权面积的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误差比=(产权面积-合同面积)/合同面积,属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合同怎写的?6楼与7楼是分开还是合并计算面积的/?是套内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 本帖最后由 牧羊群 于 2009-10-19 07: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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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8 13: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的帖子

合同写在一起写的啊,写的就是××楼××户,按建筑面积算的,怎么都觉得开发商有问题,下面楼层一户就多零点几平方,到六楼多了一点几,跃层多的更多,很不服气,不想这样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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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15: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

yi是买房合同的签订。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有关商品房的面积的条款一定要细,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写明,则必须另写协议说明,如实得建筑面积是多少,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分摊的公用面积具体是哪些,不写具体则可能开发商有猫腻,埋下了商品房缩水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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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8 20: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那些东西我们只是看看,哪能防住开发商啊,缩水倒不是,重点是现在让我再补不少钱,心里很不爽啊,还就只有顶楼补的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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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06: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 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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