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淮南查查网

搜索
查看: 658686|回复: 2
收起左侧

淮南春晓名城2期车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6-9 22: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淮南春晓名城2期3号楼南面,小区私自搭盖车篷,在小区规划上本没有此车篷的。
一到下雨天,雨滴打到车篷顶,噪音特别大;以后如果停车的话,机动车更是吵!
如果以后车篷顶有垃圾,会使楼前蚊虫漫天飞!
经过多次与小区物业联系,总是推脱,让居民区去规划局,最后也是不了了之。
现在也不知如何是好!!!
请问穆律师有什么好的办法?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11 16: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6-29 19: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wodihailai) 的帖子

新修订并于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据此,你可以向市规划局了解“小区私自搭盖车篷”是否违反了规划,即是否属于“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若是,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向规划部门报告。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我想,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我国《城乡规划法》的上述规定,“小区私自搭盖车篷”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微信号:yaoduozheng

QQ|侵权投诉处理|联系我们|手机版|小黑屋|淮南查查网 ( 皖ICP备10201049号  

GMT+8, 2024-9-21 22:43 , Processed in 0.078570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