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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房屋给人担保 法院判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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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 17:03:52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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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常常会有亲朋好友向银行借款,要求自己为其担保,结果,到期不还款,被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责任,寿县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黄某、杨某是经人介绍相识成为朋友,杨某与其妻子庞某在六安市有房屋一套,2017年5月9日黄某找到杨某,希望用这套房屋为其在银行的30万元借款做担保,起初,杨某并不同意,黄某多次强调借款一定按时归还,不会影响到杨某的房屋,杨某碍于面子和朋友情谊同意了,并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房屋为该30万元借款作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杨某、庞某出具抵押承诺书一份,表示愿意以上述房屋为黄某30万元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8年8月6日借款到期后,黄某并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银行于2019年6月4日分别向黄某及杨某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黄某、杨某收悉该通知书表示愿意履行相应责任,但至今他们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本金、利息、律师费,对杨某、庞某所有的上述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黄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其拖欠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还,已构成违约,同时,银行要求黄某支付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本案杨某、庞某为黄某3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银行有权主张对办理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律师费;黄某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银行有权对杨某、庞某所有的位于上述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黄某继续清偿。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网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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