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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受理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执行 程序中,法院及承办法官与破产管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相互勾 结,严重违法乱纪,给债务人、债权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债权人会议、债权委员会不设会议主席,形同虚设,设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指出: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没有主席,债权人会议无人主持召开,不能依法依规行使债权人委员会职责,破产管理人行为无法依法进行监督,债权人权力不能依法得到申张,合 法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等等。债权人委员会不设主席,设置程序违 法,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形同虚设,200位债权人联名向淮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投诉要求更换管理人至今没有落实,而后债委会半数以上成员形成更换管理人决议,淮南中院依旧不予理会,询问如何才能更换管理人,承办法官选择无视提问。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随机选出管理人,却违规跨市内定了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利害关系材料也寄了无数次,承办法官选择无视。
管理人操控线上投票,近百位债权人没有投票资格。 对该案最大债权人安徽德合中典当有限公司 4.49 亿非法获利债权不追诉其合法性、及合理有效性,擅自将其中 3.59 亿无据列为优先债权,并且在管理人撰写的重整草案里德合典当公司将对付200%资产。 自 2020 年 6 月 9 日起裁定重整之日至 2021年 8 月 12 日终止重整期间 ,管理人设下门槛,众多工程队无法进驻。管理人不能依法移交相关破产重整资料及手续,致使债务人荣胜昕安公司无法编写完整的重整计划草案,在破产管理人违法申请下,导致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重整,宣告破产; 破产管理人违法随意指定破产财产评估单位 (利益关系单位),擅自将荣胜昕安公司原有 15 亿以上资产虚假评估 压缩至 2.970734 亿(评估结果没有法定标准); 广大债权人不同意拍卖,联名书写请求寄给中院,淮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旧选择不予回复。
依据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 04 破 02 号决定书规定:破产管理人有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责,债权人联合签名申请要求召开债权人会 议,有重大事宜要上会研究表决,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及义务,拒广 大债权人要求于不顾,至今不予受理与答复; 管理人擅自挪用荣胜昕安售房尾款数1300万元,不申报、不公告、没有收支明细及去向, 涉嫌非法侵占公私财物;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案不立、有法不依、有罪不究 据悉,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5 月 18 曰被安徽省六安市 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 1502 破申 1 号《决定书》指定为:安徽 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履职期间,由于不能勤勉尽责,忠实 执行职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2021 年 1 月 7 日又被该区人民法 院(2018)皖 1502 破 1 号之二《决定书》解除管理人职务。为此, 淮南“万国广场”项目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强烈要求淮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能够参照毗邻市、区人民法院给予支持,更换破产管理人。 上述大量事实表明: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存在与案最大债权 人有重大利害关系,且有许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在其履行职务 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其行为故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三)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 利益受到损害”之规定,债权人及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曾多次联名向淮 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烈要求法院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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