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征集意见的截止日期到八月十五日,以下是我对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所提的几点意见,欢迎大家指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是一名普通的律师,现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提出个人意见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即对原第十七条第二款的修改“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或者其他情形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认为应当在后面加一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提出申请的,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理由:
1、原来的“一年”期限,在实际操作中理解为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劳动部门便不再受理。举例假设:某人因工受伤,其本人成“植物人”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家人与其失去联系,无法提出申请;而所在单位又故意不申请。超过一年,难道此人就不得再申请工伤?显然对其是不公平的。故应在此适用“时限中止”的规定。
2、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即对原第二十条后面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了“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既然认定工伤时限可以中止,那么申请工伤时限也可以规定中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由于规定的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那么没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使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也是无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这对于没有申请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可以将本条“申请鉴定的”去掉,修改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三、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我认为应当采用第二种方案,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至8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就拿我们安徽来说,死亡赔偿金为12990.4元×20=259808元;而工亡补助金为26363÷12×60(80)=131815(175753)元。即使按照第二种方案,工亡补助金也比死亡赔偿金少8-12万元,故应当采用第二种方案。
以上意见,望能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
此 致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 本帖最后由 穆律师 于 2009-8-10 11:14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