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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穆律师,辞职后老板故意拖欠一个月不给开工资,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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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0: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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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9年9月2号上的班,上班都压工资半个月,实习期为3个月,3个月后我转正了,签的劳动合同,因为这个老板的为人处事方面很不好,处处为难我,本来想提前半个月打个辞职报告的,(前提我3月底跟他说过我4月底就不干了,只是没有书面报告而已)4月30号我实在忍受不了了,于当晚跟他谈话,说我辞职不干了。这个老板心态很不正,感觉我辞职没提前跟他打照顾,给他弄个搓手不急,他就估计整我,本来这个月15号开工资,他说故意压这个月不给我工资,等6月15号再给我开,但是今天我打电话去协商,他很生气的说,我没提前半个月跟他打招呼,他要用这半个月时间招聘新人,招聘一天耽误的时间算扣我3天的工资,反正意思就是不准备给我29天工资开给我了。我怕他耍无赖,我特意打个份辞职报告到省公司,劳动合同我也拿回了家。

我想请教穆律师,他有没有权利这个月不给我开工资 拖欠我到下个月。如果下个月再不给我开,或者就不给我开了。
我该如何维权。。。。谢谢了。。我感觉我都辞职了,还一味的拖欠我几个月不给我开,有点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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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0: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看公司有无违反。这样你不提前通知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公司还应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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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0: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andilele) 的帖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作为劳动者还是应当履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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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7: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行为违法,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请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经济补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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