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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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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5: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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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自建两层住房,有人愿以合作方式在原址上建房,但由于不只牵涉一家,别家他还没谈好,所以没签合同,只签了份协议,上说我家愿意将部分自建房供他拆除建新房,有双方签字,至现在有2个月了,那人与别家大概没谈好,一直没动工。现在另有一开发商来谈,条件比前人优惠,且承诺一签合同立即动工,并会在合同中明确工期,所以,我们想与后面的这个合作,但不知道之前签的协议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会有什么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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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23: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慕容小意) 的帖子

这两天休息,未能及时上网回复,抱歉!
你说你家用合作方式在原址上建房,请问土地是集体性质还是国有的?
如果是集体性质的,那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了,目前国家还是不予保护的。
另外说一声,其实协议也就是合同,没什么区别。有时大家认为协议可能较为随意,而合同较为正式些吧。从法律上说,无论是“协议”还是“合同”,只要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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