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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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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7 18: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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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家集区粮食局在七十年代末租用蔡家岗火车站站前路铁路划拨土地,并经过申请相关审批(含谢家集区政府等)于1979年在租用土地建成粮食局所属肉厂副食品商店(现站后村散户88号),因此此次房屋建设符合当时政策情况。
    1994年省政府发布《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版,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现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发生争议的,按下列规定确定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使用权属于出租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的,使用权属于受让人;
  1999年上海铁路局办理了含上述房屋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淮国用(99)字第040011号,由于上述房屋所有人未及时申请土地登记,导致登记以上土地权登记有误,请问现在是否可以更正登记?(民法追诉原则可以使用之前符合条件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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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12:29:54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身份证翻过来,看清楚,到底是居民还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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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13:14:20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清楚在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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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22:23:26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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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9 08:20:54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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