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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工程的老板都知道印章是不能随便伪造使用的,但是寿县一男子王某偏偏非要去碰一下红线。2012年前后,王某借用河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质,与安徽省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该文化发展公司部分工程。2018年前后,王某为领取该文化发展公司的工程款,伪造了河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六安市某公证处印章,并加盖在虚假的委托书和公证书上,以此领取工程款350余万元。同时查明:王某于2019年11月4日到河南省罗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在接受询问和讯问时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领取工程款,伪造河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六安市某公证处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与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啊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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