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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淮南这家烟酒百货店涉及商标侵权,看看你认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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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2 15:18:45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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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寿市监罚〔2020〕236号


案件名称:寿县小甸镇李山街道王永华烟酒百货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寿县小甸镇李山街道王永华烟酒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NED3Q5H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王永华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当事人销售的迎驾生态洞藏系列白酒属假冒该公司产品,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有标注为“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迎驾”牌迎驾贡酒,生态洞藏,洞6藏,浓香型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x4”8箱,每箱4瓶,共计32瓶;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认上述白酒为侵犯其公司“迎驾” 牌白酒,当事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进货票据,涉嫌侵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于2020年10月9日从合肥市曹冲批发市场杨某处购进上述白酒8箱,截止2020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未售出,上述白酒进价400元/箱,售价440元/箱,经营额为3520.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也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同时查明,“迎驾”(商标注册证:第1120927号)为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白酒,酒(饮料)、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的第33类商品,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非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出厂产品,侵犯其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商品,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迎驾”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8箱(每箱4瓶,450ml/瓶,共计32瓶);

二、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储银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7日


来源:寿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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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2 22:14:50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下子损失惨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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