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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寿县这三家超市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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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19:38:35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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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公布了三家超市的主要违法事实,并对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一起来看看,这些商家为何被处罚?你去这些超市买过东西吗?

案件名称:寿县三觉镇金财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寿县三觉镇金财超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金财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2日上午,本局接投诉人陈某投诉称其于2020年11月2日在当事人购买的食品“宁嘉”牌宫廷核桃酥外包装标签显著字体标注“宫廷核桃酥”字样,而该食品配料表中没有核桃成分,涉嫌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

经查,上述“宁嘉”牌宫廷核桃酥是由河北华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显著字体标注“宫廷核桃酥”,标注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植物油、鲜鸡蛋、葵花籽、食用盐、碳酸氢钠,生产日期:2020年9月20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500克±15克。当事人称上述食品系从合肥某商行购进24盒,进价为8元/盒,售价为9.9元/盒,已全部售完。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37.6元,当事人获取利润45.6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在标签上显著标注“宫廷核桃酥”,但配料表中无核桃成分,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5.6元,从轻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案件名称:寿县三觉镇合一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寿县三觉镇合一超市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燕磊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2日上午,本局接投诉人陈某投诉称其于2020年11月2日在当事人购买的食品“休闲列车”牌妙酸奶梅外包装标签显著字体标注“妙酸奶梅”字样,而该食品配料表中没有(酸)奶成分,涉嫌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7袋由广东新起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休闲列车”牌妙酸奶梅,食品标签显著标注“妙酸奶梅”,标注配料:李子、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甜蜜素、糖精钠、香兰素、乙基麦芽酚、苋菜红、日落黄、二氧化钛、苯甲酸钠、食用香精香料,生产日期:2020年6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18克。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上述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食品系合肥某商行分别于2020年7月25日、10月10日各配送5袋,共计购进10袋,进价为3.3元/袋,售价为4.5元/袋,已售出3袋,剩余7袋放于经营场所内待销。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5元,当事人获取利润3.6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在标签上显著标注“酸奶”,但配料表中无(酸)奶成分,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7袋“休闲列车”牌妙酸奶梅;

二、没收违法所得3.6元,从轻处以罚款5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案件名称:寿县三觉镇鲍传军万家客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寿县三觉镇鲍传军万家客超市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鲍传军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2日上午,本局接投诉人陈某投诉称其于2020年11月2日在当事人店购买的食品“全浪”牌鸡汁魔片外包装标签显著字体标注“鸡汁”字样,而该食品配料表中没有鸡汁成分,涉嫌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3袋由汩罗市华星食品厂生产的“全浪”牌鸡汁魔片,食品标签显著字体标注“鸡汁魔片”字样,标注配料:小麦粉、饮用水、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辣椒粉、食用玉米淀粉、食用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食用碳酸钙、D-异抗坏血酸钠、三氯蔗糖、辣椒红、特丁基对苯二酚、纽甜、食用香精香料,生产日期:2020年9月27日,保质期:150天,净含量:68克。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上述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食品系合肥某商行于2020年10月6日配送20袋,进价为1.6元/袋,售价为2.5元/袋,已售出17袋,剩余3袋放于经营场所内待销。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0元,当事人获取利润15.3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在标签上显著标注“鸡汁”,但配料表中无鸡汁成分,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袋“全浪”牌鸡汁魔片;

二、没收违法所得15.3元,从轻处以罚款5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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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08:14:16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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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11:04:40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厉打击不发商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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