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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一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的案件受到广泛关注。据悉,这是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为什么会有家务补偿?这5万元是怎样计算的?
全职太太离婚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判决男方给付5万元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北京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主审法官:家务劳动有无形的财产价值案件判决公布后,有网友提出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对此,主审法官冯淼表示,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形成的可能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纸面规定落地成为现实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赔偿5万元,少不少?主审法官:判决时考虑到四个因素与此同时,很多网友纷纷讨论:5万元的补偿是否太少了?
主审法官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 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不过,冯淼表示,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综合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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