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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淮南发生多家小吃部因卖同一种酒被罚,你喝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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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16: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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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从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获悉,寿县多家小吃店因经营同一种酒而被罚。赶快一起看看是什么酒?又是为什么被罚?


2021年9月8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保义镇,开展节前食品安全检查,在多家小吃店内均发现有经营销售“丰源”酒,该酒的瓶盖上标注有“滋补养身 健脾养胃”八字,而瓶身未见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报县局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丰源”酒,系安徽省淮南市金福宸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该酒标签主要标注内容是:净含量:130ml;酒精度:42%vol;制造商:安徽省淮南市金福宸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淮南市八公山区沿矿路中段;商标:“丰源”;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8日;生产许可证号:SC11534040505828;及配料、香型、保质期等。在瓶盖处显著位置标有“滋补养身 健脾养胃”字样,该酒外包装未见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


01、寿县保义镇常传甫小吃部:2021年7月份从寿县供货商处,以75元/箱的价格购进,共计1箱(每箱24瓶,每瓶净含量130ml),销售价格为5元/瓶。至2021年9月8日寿县市监局调查时,已售出13瓶,剩余11瓶未售出,货值金额55元,经营额65元,获利24.38元,未建立账目。


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38元;

二、没收标注“滋补养身 健脾养胃”字样的“丰源”酒11瓶;

三、减轻处以罚款500元。


02、寿县保义镇王胜利小吃部:2021年5月份从寿县供货商处,以75元/箱的价格购进,共计12箱(每箱24瓶,每瓶净含量130ml),销售价格为5元/瓶。至2021年9月8日寿县市监局调查时,已售出64瓶,剩余224瓶未售出,货值金额1120元,经营额320元,获利120元,未建立账目。



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二、没收标注“滋补养身 健脾养胃”字样的“丰源”酒224瓶;

三、从轻处以罚款5000元。


03、寿县保义镇毕氏牛肉汤店:2021年5月份从寿县供货商处,以75元/箱的价格购进,共计1箱(每箱24瓶,每瓶净含量130ml),销售价格为5元/瓶。至2021年9月8日寿县市监局调查时,已售出22瓶,剩余2瓶未售出,货值金额10元,经营额110元,获利41.25元,未建立账目。



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1.25元;

二、没收标注“滋补养身 健脾养胃”字样的“丰源”酒2瓶;

三、减轻处以罚款500元。


04、寿县保义镇开荒西街陶权小吃部:2021年3月份从寿县供货商处,以75元/箱的价格购进,共计5箱(每箱24瓶,每瓶净含量130ml),销售价格为5元/瓶。至2021年9月8日寿县市监局调查时,已售出70瓶,剩余50瓶未售出,货值金额250元,经营额350元,获利131.25元,未建立账目。



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1.25元;

二、没收标注“滋补养身 健脾养胃”字样的“丰源”酒50瓶;

三、减轻处以罚款500元。


05、寿县保义镇老四小吃部:2021年5月份从寿县供货商处,以75元/箱的价格购进,共计1箱(每箱24瓶,每瓶净含量130ml),销售价格为5元/瓶。至2021年9月8日寿县市监局调查时,已售出16瓶,剩余8瓶未售出,货值金额40元,经营额80元,获利30元,未建立账目。



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二、没收标注“滋补养身 健脾养胃”字样的“丰源”酒8瓶;

三、减轻处以罚款500元。


06、寿县保义镇王康传小吃部:2021年7月份从寿县供货商处,以60元/箱的价格购进,共计12箱(每箱24瓶,每瓶净含量130ml),销售价格为5元/瓶。至2021年9月8日寿县市监局调查时,已售出48瓶,剩余240瓶未售出,货值金额1200元,经营额240元,获利120元,未建立账目。



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二、没收标注“滋补养身 健脾养胃”字样的“丰源”酒240瓶;

三、减轻处以罚款500元。


07、寿县保义镇夏玉飞小吃店:2021年8月份从寿县供货商处,以80元/箱的价格购进,共计2箱(每箱24瓶,每瓶净含量130ml),销售价格为5元/瓶。至2021年9月8日我局调查时,已售出29瓶,剩余19瓶未售出,货值金额95元,经营额145元,获利48.33元,未建立账目。



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8.33元;

二、没收标注“滋补养身 健脾养胃”字样的“丰源”酒19瓶;

三、减轻处以罚款500元。


以上几家被处罚的小吃部“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标注“滋补养身 健脾养胃”字样的“丰源”酒,并处500-5000元罚款。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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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18:17:04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找厂家,罚小店讲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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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17:23:17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喝酒,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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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17:38:10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乡村小店销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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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18:34:47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劣质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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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19:13:39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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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19:17:08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这个没喝过这个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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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19:57:20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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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20:08:20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这种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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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20:09:40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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