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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淮南一苏果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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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6 11: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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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腊鸭腿及咸肉


被处罚当事人:

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9日,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信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南通皋缘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生产的腊鸭腿和咸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的要求(腊鸭腿标准指标:≤1.5g/100g,实测值1.9g/100g;咸肉标准指标:≤0.5g/100g,实测值1.0g/100g),检验结论均不合格。12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腊鸭腿和咸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腊鸭腿和咸肉是员工为增加销售业绩等原因于2021年10月13日自行腌制的,因销售区域处标价签和合格证明未及时更换,抽样人员按其标明信息填写,造成记录错误,非南通皋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销售上述腊鸭腿4.86kg,售价29.60元/kg;咸肉4.26kg,售价37.60元/kg ,货值金额合计304.03元,违法所得304.03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腊鸭腿和咸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以近几年受疫情和电商影响,门店经营举步维艰,但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等理由,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结合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有关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肆元零叁分(¥304.03);


2.减轻处罚款贰万元(¥20000)。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9日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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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连锁超市都这么干还有王法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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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报及时!!!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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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的东西大家少吃。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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