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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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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2: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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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年进入新单位时,单位售房给员工,说是低于市场价出售,但想买必须要跟单位签订为公司服务10年的附加协议,如果违约要每平米赔偿1000元给单位。请问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我离开单位,真的需要赔偿吗?还有,当时签这个协议的时候,我在上海出差,是同事给代签的,请问还有效吗?
        还有个问题,是关于公司对员工培训的,公司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后,要求员工与其签订了5年服务期的协议,否则要赔偿公司5--8万元不等,请问这个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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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6: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附加协议》的有效性值得商榷。
不仅仅是别人代签的问题,还有其约定内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即该《附加协议》是否应无效的问题。
至于服务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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