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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 拆迁频致死,不过他们都是计划外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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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7: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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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唐福珍点火自伤的意外,这一结果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这话,是唐福珍自焚事件发生后,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对记者说的。尽管公众在愤怒情绪促动下多有对涉事官员的激烈话语,但我想这并不妨碍大家正视此话的真实性。督管、部署、指挥强拆的官员以及开发商,会蓄意制造拆迁命案吗?他们乐意看见逼死人命事件发生吗?答案是否定的。  发生死人事件,官员和开发商知道这“有麻烦”,他们还是知道“人命关天”常识的。即便淡漠了这一常识,由于苦主不会善罢甘休,逼人死的一方也明白比较棘手。
  可以说,所有强拆中的死亡事件,都在官员或官商联盟的“预定计划”之外。强拆出人命,都是计划外自焚,计划外自杀.....另外还有计划外的强拆人员死亡,总之,死者都属于“计划外死人”。
  在“钉子户”这一方,是否早有“死人计划”呢?不会。即使他们有不惜代价保卫私产的意志表达,但他们的保产代价中,实际上并不包括自己任何一位亲人的生命。
  强拆方和被拆方,都没有预定的“死人计划”,而强拆导致命案却成为“必然事件”和多发现象,其中缘由,就值得深入发掘和严肃挑明。
  官员对“人命关天”常识,只是理论上言辞上晓得,这并不妨其漠视建设与发展中被逼死的人命。因为对官员而言,现实中的“事实奖惩”(包括来自上级和社会的奖惩),才是行权处事的有效法则。
  中国城乡强拆过程中的命案虽层出不穷,但迄今只有两位官员受到组织和刑律的处理。一位是安徽颍上县黄坝乡的原书记马文献;另一位是安徽阜阳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颍章。此二人的共同点,是都遭遇了领导批示,其后又查出了接受过开发商贿赂。此两案表现出的“进步”和“正面”,正揭示出当代中国的一个特大“阴暗面”——没有领导批示和“特事特批”,公检法和其他监察机构则不会介入强拆逼死人事件,并且,整个司法、监察系统没把这种非正常死亡事件视为需要有人担责的罪错。
  因闹出人命而被处罚,属于小概率事件,绝大数此类事件连官帽和仕途都影响不到。可想而知,官员不愿强拆出人命为真,但同时,官员不怕强拆出人命也是真的。这样,事前缺乏警惕意识,事中大大咧咧雷厉风行,事后尚可“从容应对”,自然而然。
  官员在强拆中不希望死人,但是!强拆中的伤人后果通常被考虑在内。也就是说,“伤人”情况的发生往往被公开允许或默认,且被估价为“低代价”的方式(有的地方安排救护车到强拆现场体现这种计划内伤人的思路)。有了决意动武、强力制服的决策,再有不管伤人与否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方式,至此已经决定了命案的发生成为大概率事件。
  官民双方,都低估了对方的意志与行为强度。整个强拆的前后过程,并非实力较量(实力无需较量即早知强弱),而主要是意志的对抗。强拆不仅带来物质攫取和丧失,在暴烈手段强制剥夺他人赖以生存的家庭财产的同时,它还以暴力强加意志,进行精神强奸和“情绪镇压”,剥夺业主视为更珍贵财富的体面与尊严。而我们的官员,一来素有不在乎平民尊严感受的习惯,二来因工程拖延、威严受损、延误政绩等因素而具备了仇恨钉子户的心理,对“钉子户”谈不上尊重和怜悯。因而,此类事件从一开始便具有高烈度对抗的性质。
  业主一方,是把政府往好处想的。他们的逻辑是“你们总不能为这事把我们打死、逼死吧!”而官员和开发商这一方的逻辑是“你们总不会舍命不舍财吧!”被拆的那边想,对方总该怕出人命的;强拆的一方想,对方总不至于不怕死。
  一方宣示“死也不答应”的态度,一方展现“你无论如何也挡不住拆迁,政府绝不妥协”的姿态,到时候谁都找不到台阶下——官方下不了台发动冲锋;业主下不了台,因没有任何有效的反抗手段而最终“以命要挟”。
  多例个案都是在官方队伍开始冲锋时,自焚就发生了。其实即使不发生自焚,也会发生别的悲剧。我相信业主不想死,在烧伤之后他们的求生愿望会更强烈,并悔恨交加。由此我还认可宜春官方关于业主“不慎自燃”的说法,因为,那弱势的一方其时已经压抑到极点,在一场激烈冲突来临时,他们虽然找不到退缩的理由,却也实在是不知如何是好。业主们面对宜春官员,确实拿不出有条不紊、恰到好处的应急计划。我想,若换成具备一流心理素质的老手,也难免手忙脚乱、理性尽失。
  不仅如此,我还认可宜春那桩自焚案属于“全程合法合规”的说法。计划内不死人,死人还是难免;“全程合法合规”却杀人不眨眼,那罪孽显然源自这些官员的法统与宏观计划之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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