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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21: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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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贴了! 谢谢了!

[ 本帖最后由 笑忘&惜缘 于 2009-5-16 22: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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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3 16: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良心啊你们!
真是的!
我自己回,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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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8: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其实去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有相关规定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上情况你们可以向淮南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要求查处。
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在洞山新锦江饭店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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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3 2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我想我会去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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