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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 不是“供需或者市场决定房价”,而是“力量决定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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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1: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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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供需或者市场决定房价”,而是“力量决定房价”


不是“供需或者市场决定房价”,而是“力量决定房价”(摘自《力态论》)

1、“供需决定价格”的不足


尽管反映客体变化和主体状态之间的关系的边际分析方法本身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主体缺位,就将边际分析方法错误且强制地应用在“数量的边际变化和价格的边际变化”关系上,导致了供需决定价格。一方面,“供需确定价格”;另一方面,认为“价格”是自变量,影响“供需”。力态论认为分析“价格”思路应该是“主体才是真正的幕后主谋,价格和数量都是财富(即总量价)的计算因子”。 财富相当于是一个矩形的总面积,价格和数量就是确定该总面积的长度和宽度,“供需决定价格”相当于财富矩形的长度确定财富矩形的宽度,这是非常荒谬的。


1)供求和需求的两种本质差别。力态论的供求和需求是在一个主体上体现自己的实力是否满足自己需求的状态,不同于主流经济学的一个主体的供求满足另外主体的需求的分析。力态论的“供需一体”可以解释主流经济学的“供需分离”,如当货币出现以后,“买”体现需要的是物,“卖”体现需要的是币,卖的数量多,本质是希望交换回来的货币也多,这样力态指数就小,卖的价格就低,和需求多导致买的价格高的道理是相同的。所以,传统的供求确定价格中的“供给”本质上是“需求”的含义。


2)不是价格驱动行为,而是适当差缺驱动行为。价格变化不是影响所有的“消费者”,而是“影响存在需求未满足的人群”,价格的变化向生产者“传递”了“需求未满足”者的需求向、量、价,导致了生产者进行投资。在管理学中早就存在“需求决定生产”,如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也是打开了消费者的“需求之门”。价格的变化使本身具有需求未满足者达到了交易的门槛,而不是使不需求者改变为需求者。


3)错误的“价格自变量”定位和引入。“价格是自变量”隐含了市场中某一商品的价格是“统一”的假设,如相同的汽车的价格是相同的,但实际上相同的产品在不同的交易背景中的价格是不同的,即存在差别价格。当我们认识到了“差别价格”的时候,绝对不会将价格假设为自变量,而是将价格作为一种结果,引导下一环节生产或者供其他人交易的参考。所以,供求、价格都是因变量,不能相互为因果关系,就像“皮影戏”中的两个角色(剧情的主题是财富,价格和数量都是财富的演员),都是后台主题操纵的结果。主流经济学由于主体缺位和不清楚价格本质,只有引入价格驱动行动来安排价格的自变量角色。
所以,本书从力态论角度认为,主流经济学仅仅观察到“供需与价格”的某种联系,就贸然认为“供需确定价格”,并没有认识到供需确定价格仅仅是基于“力态论”的一种经验理论。以下事例是“供需确定价格”无法解释、但是力态论可以解释的例子。


[例1]垄断而依赖的两家企业产品的定价只有使用力态论分析,就像发电厂是供给的一家,而供电局是需求的一家,缺少谁都不行,而且供给等于需求,“供需确定价格”无法解释电价。

[例2]“价高,一定不买;价低,一定买”是错误的。主流经济学解释房子、艺术品、股票价格的原因是从投资的角度进行的,没有从分配的角度分析,是错误的分析方法。房地产市场就不是供给和需求决定价格的市场,房地产市场出现供给数量大、需求数量也大、越卖越贵的背后是房地产企业的势力和隐性联盟。价格高,需求也不减少,如火葬的价格和需求的关系。


“价高,一定生产;价低,一定不生产”也是错误的。一个企业因为产品的价格高而生产,但是市场中所有的人都已经不需求了,也是“有价无市”,那么也不一定生产。尽管生产者知道商品的价格低,但是如果不生产将会倒闭,不得不亏本生产而避免倒闭。
[例3]在中国,存在一种行业叫典当,典当的时候,产权所有者是不能使用产品的,但是,典当行也没有使用的权利,因为一使用,就会有磨损,不符合典当的规定。由于典当者的差缺而主动让利,典当商品的价格要低于市场交易商品的价格,体现出相同的要素在不同的时间或条件下具有不同的价格。


[例4]教育市场、医患市场、高利贷市场,都是势力极不对等的市场,而且是强势者欺负弱势者。


2、量大价从优的不足


1)主体的量大或者量小都可能获得优势或者劣势。


第一,主体需求和实力确定力态。以目标为界,拥有数量超过目标者,因为可要可不要,势力大,具有对超过目标数量的议价权力;以目标为界,拥有数量差缺者,因为需要,势力小,没有对差缺目标数量的议价权力。


第二,双方的“力量比较”形成优势,优势确定分配权。①如果拥有量大又超过目标,则势力大,而且别人的势力也小,那么自己具有优势,则自己具有定价权;②如果拥有量小但没有超过目标,则势力小,但是别人势力大,那么别人具有优势,则别人具有定价权;③如果拥有量大又超过目标,则势力大,但是别人的势力也大,那么双方势均力敌,都没有优势,则共同具有定价权;④如果拥有量小但没有超过目标,则势力小,而且别人的势力也小,都没有优势,则共同具有定价权。



故从主体的势力形成和参与人的对比势力分析,量大或者量小都可能获得优势或者劣势。

2)团体的量大或者量小都可能获得优势或者劣势。


当我们把以上的“两个主体交易”扩展到“两个产业交易”时,货物需求方(即货币供给方,A)和货物供给方(即货币需求方,B)需要从团体的组合因素分析团体力量。


第一是团队的实力组合因数。内部竞争或者不团结相当于内部没有形成合力,没有将“指头变拳头”,导致参与人集团力量指数下降,有两种形式:①内耗情况。需求人多则内耗,内耗则导致实力大者胜出,但是实力大者在内耗中已经消耗了实力,即使胜出的“实力大者”也是伤痕累累,实际也是弱者,就像经过若干内部拼杀的勇士,在最后已经是奄奄一息,但是其需求仍然没有变化,在交易中必定存在相对实力弱而导致分配少。这里涉及内部实力竞争实力大者胜出、内耗而降低实力、交易中相对实力弱而接受宰割三类实力的应用。②不团结情况。由于不团结,每一次打仗的势力都是“散兵游勇”,仅仅代表个体势力,没有代表集团军势力,实力当然小。


第二是团队的需求组合因素。需求量大,集团势力弱,则不利于定价;反之,则利于定价。


根据以上分析,某一集团的势力形成有四种情况:①团结而且需求少,则势力大;②团结而且需求大,则势力没有变化;③不团结而且需求少,则势力没有变化;④不团结而且需求大,则势力小。所以,当两个集团都处于相同势力状态的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分配则可以是“势均力敌”,如:AB都是同时处于以上的第①,或者第②,或者第③,或者第④的情况;或者A处于第②B处于第③;或者A处于第③B处于第②。但是当交易参与人之间的势力差距比较大的时候,则交易的价格将出现非常大的“一边倒”,即强势方将拥有绝对的“定价权”,如A处于以上的第①、B处于第④的情况,则“定价权”属于A
团结与否影响力量,需求多少影响力态。即使需求大于供给,但是如果团结,则可以形成合力,势力提高,也获得高分配结果,而且由于具有强大的需求,可以具有左右市场的能力,更应该具有定价权;即使需求小于供给,但是如果不团结,也会具有较低势力。“供需确定价格”假设了“人多必定不团结”和“如果货币需求方或货物需求方人多,那么需求必定增加”的情况属于第4种情况,形成的虚拟集团的势力肯定少,并没有考虑其他三种情况,所以仅仅是一种片面思想。在实际生活中的“拍卖之出价高者得”“比武招亲”在开始的时候就已经“瓦解”了对手的凝聚力。


3、力量决定房价


笔者至此认为,“供需影响价格”掩盖了“强势多分配”的本质,将“强势多分配”的原因转嫁到“弱势者的多数量需求”,是强势从“认识论”角度安抚弱势的理论,是一种更甚于“愚民政策”的有利于强势者分配的“惑民理论”,比“愚民政策”更高明的“剥削舆论”,如联盟垄断增加分配实力,掠夺弱势群体、弱联群体的利益,而把责任转嫁为“需求的人口太多”。不管“供给大于需求”,还是“供给小于需求”,强势者都会寻找到有利于自己的、类似于“供需决定价格”的借口。


认为供求仅仅是影响力量的多种因素之一,不是“供求决定价格”,也不是量大从优,而是“力量决定量价”(其中“力量”包括生产力和分配力,“量价”包括数量和价格)。含义包括:一是个体力量方面,生产力越高,客体数量越多,客体价值越高;生产力越低,客体数量越少,客体价值越小。主体力量越大,边际力态越小,要价越有利;主体力量越小,边际力态越大,要价越不利。二是群体力量方面,力量越强,量价越利;力量越弱,量价越损。概称为“越强越利、越弱越损”。


故生产力确定生产的财富规模,分配力确定参与人获得生产的财富总规模的不同比例,“生产力*分配力”共同确定了每一个具体的参与人获得的“财富”(财富=数量*价格),所以,是“力量确定价格”,不是“供求或者市场确定房价”。老百姓的力量不如房地产企业的力量,所以任由房地产企业确定高房价。但是我们的政府的力量是远远大于房地产企业的力量,其可以确定比较低的房价;如果政府没有体现其力量,有两个原因,一个政府本身的力量小于房地产企业的力量,这种情况非常可悲,另一种情况是政府本身有超过房地产企业的力量,但是某些政府官员不愿意使用该政府力量,因为其本身可能就是房地产行业的利益归属者,降低房价相当于减少自己的利益。


所以,老百姓希望合适的房价,不要相信“供求或者市场确定房价”的鬼话,也不要寄托在房地产企业的身上,唯一寄托的是“我们的政府具有力量,我们的官员愿意且敢于和房地产企业斗争”。


但是请相信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也相信网络的力量也是巨大的,就联合大家、统一认识,通过转帖、短信等方式,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房价的真实本质,为降低房价的斗争,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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