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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所提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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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11: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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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征集意见的截止日期到八月十五日,以下是我对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所提的几点意见,欢迎大家指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是一名普通的律师,现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提出个人意见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即对原第十七条第二款的修改“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或者其他情形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认为应当在后面加一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提出申请的,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理由:

    1、原来的“一年”期限,在实际操作中理解为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劳动部门便不再受理。举例假设:某人因工受伤,其本人成“植物人”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家人与其失去联系,无法提出申请;而所在单位又故意不申请。超过一年,难道此人就不得再申请工伤?显然对其是不公平的。故应在此适用“时限中止”的规定。
    2、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即对原第二十条后面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了“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既然认定工伤时限可以中止,那么申请工伤时限也可以规定中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由于规定的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那么没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使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也是无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这对于没有申请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可以将本条“申请鉴定的”去掉,修改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三、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我认为应当采用第二种方案,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至8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就拿我们安徽来说,死亡赔偿金为12990.4元×20=259808元;而工亡补助金为26363÷12×60(80)=131815(175753)元。即使按照第二种方案,工亡补助金也比死亡赔偿金少8-12万元,故应当采用第二种方案
    以上意见,望能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
    此  致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 本帖最后由 穆律师 于 2009-8-10 11: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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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11: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s:34]6)6)\" />
我开车去上班

路上车祸 目前工伤

工伤理赔能赔偿多少

右脚裸骨断裂 打的进口可吸收钉 不用拿出来的

目前治疗医药费用花费27588.81


他们说能得到工伤赔偿请问怎么走这个手续

[ 本帖最后由 虛偽递丗界 于 2009-8-10 14: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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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0 11: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请问你的交通事故是否已经得到赔偿,赔偿多少,有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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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11: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穆律师,法律问题不用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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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12: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穆律师就是查友的法律顾问啊![s:35]8) [s:35]8)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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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13: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说报了工伤了

怎么可能算交通事故呢

我是自己撞护栏上了

车自己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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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13: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我是骨科医生,现在进口可吸收钉进口的,淮南医保招标的是日本岗子的可吸收材料

一根才两千多,你怎么能花掉两万多的,真不明白!!

请问您在哪家医院做的手术!今天上午我还做了一台踝关节骨折的病人,用了两根,所有花费也不过是不到一万!

[ 本帖最后由 苏烟 于 2009-8-10 13: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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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14: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s:34]6)
我在潘集矿四院住的

4月3号住院
8月3号出院 住院121天

挂了2个疗程的古肽共21天  1个疗程的鹿胍多肽10天

转入理疗师2个月  

离休专用药品    7134.99
中成药          100.51
检查检验        1530.8
治疗            837
材料费          272.51
服务及设施      2468
特检特治项目    3076
手术费          1215
其他            10954
共计27588.81
自费
免疫球蛋白       160

服务设施费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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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14: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钉子的型号是


聚左旋乳酸可吸收固定系统

型号   SHO--45046
批号   120803--04
日期   2008.12.17
有效期 2014.11.28
GUNZE LIMJ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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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0 17: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我之所以关以问你是否是交通事故,是因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中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实际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原来是自己出的车祸,上面这条规定对你也就不适用了。
再问你一下,工伤认定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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