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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问题,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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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3: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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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六月份在淮南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因为在外地上班开收入证明不方便,就用父母的名字贷的款。这样房产证上是不是就不会有我的名字了,如果房产证没我的名字我在外地的公积金就取不出来了,请知道的指教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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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7: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符合第一、六、七、十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家庭成员(仅限父母、子女)申请提取。”
据此,你也可申请提取你的住房公积金。但这只是淮南当地的规定,不知道你所在的城市是哪里,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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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1 17: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我在上海可以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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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11: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的帖子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未规定直系亲属可以提取公积金
该条规定如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而已被废止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九条则规定可以提取:“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故是否能够提取,你应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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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0: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否可以在房产证上写上你与父母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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