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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咨询一个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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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17: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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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后5年以感情不合提出的离婚  并希望把九岁女儿判给女方
起诉二次后 因男方不同意离婚 也不愿意将女儿给女方抚养  均败诉
二年后协议女儿归男方抚养 女方没要求分财产 只走了一个人 并另付抚养费给男方

现男方拒绝让她见女儿 和 通电话
男女双方均未再婚 都有工作
请问穆律师有什么办法可以取得抚养权?
或者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合法的见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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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20: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

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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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20: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

第一,探视权主动实现难。婚姻法仅笼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未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实践中,常常出现监护一方坚持不让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和频率等无法达成一致,探视权往往难以主动实现的情况。

    第二,探视权纠纷审理难。实践中,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被告通常不积极到法院应诉,四处躲避甚至远走他乡,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件,从而造成法官无从得知子女现实的生活、学习等隋况,难以确定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科学合理的探视方式,从而增加了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

  第三,探视权纠纷执行难。一是执行标的确定难。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因执行标的具有抽象性,往往难以确定。二是执行措施实施难。探视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因此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代为履行等民诉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三是执行协助义务界定难。实践中,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或相关机构,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案件执行中阻挠行使探视权的,是否应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处理,尚有争论,难以采取一定措施保障探视权的执行。四是孩子拒绝接受探视。有时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导致孩子拒绝接受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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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08: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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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6 09: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案件举什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
  5、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6、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7、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9、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名称,私房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10、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 本帖最后由 牧羊群 于 2009-10-6 09: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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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12: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在双方都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等到女儿十岁后,女方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其选择随母还是随父。
女儿渐渐长大了,而父亲又是独身未再婚,照顾女儿的生活、学习毕竟不如母亲方便。女方也可以从这点考虑,作为变更抚养权的一个理由吧。
下面是相应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探望权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八条又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因此若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女方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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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7 23: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穆律师的回答 也谢谢楼上的回答 非常有用...

百忙之中如果穆律师您再能看到我帖子 我想再问一下

关于变更抚养权的

孩子2011年就十周岁了 很希望孩子能回到自己身边

她一直希望跟随母亲生活

她父亲就是不肯放手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如果只凭这一条 上诉后胜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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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8 11: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行应当委托律师代理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单独诉讼解决,如果子女同意,有利于子女成长,法院一般会判决变更随母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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