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淮南查查网

搜索
查看: 637991|回复: 3
收起左侧

《律师法》的作用__写在陕西丹凤高中生徐梗荣受讯猝死案开审之际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1-24 18: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据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人民法院网消息,受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闫耀锋滥用职权、被告人王庆保玩忽职守、被告人赵朔、贾严刚、李红卫刑讯逼供案件(即高中生徐梗荣猝死派出所案),商洛市商南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4日上午8:30分在商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
        2009年2月10日凌晨,陕西丹凤县高二女学生彭莉娜在丹江边遇害,经丹凤县公安机关侦查,丹凤中学高三(10班)学生徐梗荣有重大犯罪嫌疑。2月28日23时,丹凤县公安机关对徐梗荣传唤审查。3月1日7时,徐梗荣供述了作案经过。3月8日10时30分,徐梗荣在审讯过程中突然出现脸色发黄、呼吸紧促、脉搏微弱、流口水等情况,送往丹凤县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内容转引自 http://news.sohu.com/20091124/n268411561.shtml)  据了解,闫耀峰为原丹凤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王庆保为原丹凤县公安局纪委书记,赵朔、贾严刚、李红卫都是曾经审讯过徐梗荣的刑警。

      

        作为一名律师,此案让我想起了新修订的《律师法》。说新其实也不新了,修订后的《律师法》是于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已于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强制措施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等)
        该法刚通过之际,广大律师曾欢欣鼓舞,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却仍需公安机关“安排”(实为审批),且办案的公安人员要在场。而新的《律师法》却赋予律师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且不被监听。
        
        大家都热切盼望二OO八年的“儿童节”早日到来......
        
        令人失望的是,新《律师法》实施快一年半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仍困难重重,还是需要公安机关的层层审批。《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中国律师界对此状况长时间的保持沉默。
        今天,通过徐梗荣案,更使人觉得《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实行是迫切的、必须的。赋予律师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保护了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因为“刑讯逼供”将不会再发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24 18: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社会不好讲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25 12: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可见,次案对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终究,定罪量刑是值得商榷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5-20 17: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微信号:yaoduozheng

QQ|侵权投诉处理|联系我们|手机版|小黑屋|淮南查查网 ( 皖ICP备10201049号  

GMT+8, 2024-5-19 23:46 , Processed in 0.07252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