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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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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09: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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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穆律师,你好!
现遇到与工伤待遇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我于2003年6月出工伤,后鉴定为5级伤残,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关医疗费用一直是单位报销,调换岗位后现仍在上班。今年下半年我单位的工伤医保已划规淮南市社保局。

请问我能否享受 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能享受,这些待遇应从哪里领取,是单位还是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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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0: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OKOKANDOK) 的帖子

以下是《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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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0: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以上规定来看,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虽然应由单位支付,但二者只能取一。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才支付的,请楼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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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1: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穆律师及时答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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