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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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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7: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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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去世了,留有一套房改房,是父亲的户头,我有三个姐姐。现父亲到法院起诉想要回房子(现房子我在住),我的三个姐姐把她们手里继承的产权转赠给我了。现在我有十分之四的产权。我把转赠证明交给法庭了,可是法庭要我三个姐姐以原告身份出庭,姐姐们不愿意,可是法庭讲这是法律程序,我的三个姐姐可以当天出庭,但是她们出庭是证明她们把继承权转给我的。请问,法庭要求我的三个姐姐以原告身份出庭这是合法的吗,如果他们三个不以原告出庭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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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11: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ab111) 的帖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我认为,你三个姐姐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参加诉讼,并且不应放弃继承。
在诉讼中分割你母亲的遗产后,再明确表示将继承的份额转赠给你。
“农夫三拳有点疼”的回答不正确,因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即你父亲可有得到房屋的十分之六,你可能得到十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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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8 21: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的回答,我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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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8 21: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了,可是如果我就住在我的十分之四里,我不买他的十分之六,也不卖我的十分之四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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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0: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8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我认为你对房屋既有居住权,也有继承权,你可以在该房中继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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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6 22: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s:236][s:236][s: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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